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志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己○○
戊○○丁○○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5月26日9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二、依據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之上訴聲明,其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對己○○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8,734元(計算式:2,582,439-953,705=1,628,7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6元。
(二)對戊○○部分核定為780,000元(計算式:1,500,000-720,000=7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三)對丁○○部分核定為1,320,460元(計算式:2,040,460-720,000=1,320,4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1元。
(四)對丙○○○部分核定為484,236元(計算式:724,236-240,000=484,2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五)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7,612元(計算式:25,706+12,720+21,251+7,935=67,612),然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僅繳納64,167,尚應補繳3,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依據上訴人己○○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上訴人己○○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己○○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四、依據上訴人戊○○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上訴人戊○○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五、依據上訴人丁○○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上訴人丁○○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丁○○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六、依據上訴人丙○○○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然上訴人丙○○○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丙○○○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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