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律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萬捌仟柒佰元(請求給付美金10萬元部分,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10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325萬8,700元;連同請求新臺幣給付部分,共計690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捌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