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805號債權人嘉偉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昇機械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租金損失金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