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8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289號原告 賴詣塏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0月24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V00238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㈠原告騎乘905-GBF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106
年9月6日5時32分許,行經臺北市○○路○○○號因涉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發北市警交字第AFV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予以舉發在案。
㈡原告於106年9月7日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於106年9
月11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642244410號函請舉發機關就原告陳述事項查明,舉發機關於106年9月25日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0636674000號函並檢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等影本及現場錄音錄影記錄光碟1份查復,違規事事實明確,舉發無誤。被告於106年9月29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642244400號函回復原告本案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原告不服,而於106年10月24日至被告櫃檯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被告以北市裁罰字第22-AFV00238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3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㈠伊於106年9月6日自友人家中吃完麻油雞離開,在吉林路
遭警方攔查實施酒測,實因原告之身體不適,吹管塞入口中即本能反應咳嗽至流淚,並非故意不配合拒絕酒測,警方執行勤務辛苦了,但吹氣失敗非伊所願。伊為證明清白,當下到馬偕醫院抽血檢驗,檢驗結果確實證明無酒精濃度,而當天的身體不適,醫生也證實並開立證明及抽血結果證明。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㈠查本案經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並檢視採證
光碟,原告於106年9月6日4時58許,駕駛905-GBF號機車於臺北市○○路○○○號前停等紅燈,因行駛速度緩慢,並於停等紅燈時見其臉部脹紅,經員警詢問是否飲酒時,發現原告話語氣息中散發酒氣,遂告知原告配合進行酒精濃度,過程中員警依規定告知酒精濃度測試及拒絕之法律效果,教導原告正確呼氣方式,提供原告飲水漱口,並數度說明正確呼氣方式,惟原告始終以微弱呼氣方式消極不配合,經勸告多次仍不願改善,遂依法製單告發拒測。
㈡據舉發員警表示,於9月6日擔服夜間巡邏勤務,於吉林路
與民生東路口停等紅燈時,見原告行駛速度緩慢,員警於4時58分在吉林路157號前攔查發現原告臉部脹紅,談話過程中原告散發酒氣,遂要求原告配合酒測,過程中多次教導原告以深呼吸並持續呼氣之正確呼氣方法配合檢測,惟原告以以咳嗽方式中斷檢測,並皆以微弱力道呼氣方式呼氣,導致機器判定呼氣不足,經多次勸告仍以微弱方式呼氣,明顯藉故拖延,故於5時32分因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告發原告拒絕酒測,並移置保管機車。依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90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警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以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㈢依釋字第699號解釋明示,涉嫌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有依法配
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經檢視本案施測影像,員警經多次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惟原告經勸告後仍持續以微弱吐氣方式消極不配含受測,為免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避免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使取締酒後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故員警於4時58分攔查原告,經多次勸導、施測,消極不配合致儀器反應呼氣不足,至5時32分完成酒駕拒測認定後,已歷時34分,舉發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除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得經其同意後,送由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本案原告非有客觀事實認定無法受測,其陳述自行前往檢測主張血液無酒精成分,實於法無據。查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危害他人之安全,故員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並於原告拒測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予以告發,及被告據以為上開原處分,於法尚無違誤。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102年1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所分別規定。其修正理由為「一鑑於近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人數有逐年攀升之勢,已居肇事原因之首,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0年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人數高達439人,較99年增加20人,且近期仍接連發生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嚴重事故,已凝聚社會各界對防制酒後駕車之高度共識,考量酒後違規駕車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為遏止該類危險行為,爰參酌本條例第43條第3項對在道路上競駛、競技等危險駕駛行為,處最高罰鍰9萬元之規定,修正第1項規定罰鍰上限,由6萬元提高至本條例最高之罰鍰9萬元,下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二為遏止汽車駕駛人心存僥倖及酒後違規駕車不當行為,現行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罰,在吊扣期間再有第1項情形者,其罰鍰即依最高額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復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自應由當時員警對汽車駕駛人測試檢定時之具體客觀及其他情況,予以綜合判斷之。汽車駕駛人雖有接受員警測試檢定酒精濃度值,惟於檢定過程中,除積極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外,如有相當事證,可資認為其有意以推諉延遲測試檢定之時間,以期使其體內酒精濃度將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以消極及虛應之態度,對於測試中應為之動作故意不為,致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仍屬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規定之「拒絕接受同條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之要件。至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法律以第43條第3項及第67條第2項規定為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尚非處罰。
㈡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舉發通知單、酒精濃度測定值
列印單、陳述書、駕駛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06年9月25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0636674000號函暨現場採證光碟1片、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及答辯報告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2、33、36、39至41、42、43、44、47、48頁)。
㈢次查,原告酒測過程,經本院勘驗現場採證光碟結果如附件
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58至70頁)。觀諸上開測試過程,員警於對原告進行酒測前,確已發現原告臉部脹紅,即疑似喝酒的狀態,並就酒測方式及消極拒測之法律效果為說明,於測試過程中,員警並數次親自示範吹氣,且告知原告須先深呼吸,且用力一點、氣不夠,並於測試前讓原告試吹,足認原告當時確已知悉吹氣之方式及消極不吹氣之法律效果。然原告於進行高達12次吹氣酒精測試後,每次均因原告以微弱力道呼氣致呼氣量不足,或因原告不斷以咳嗽方式阻斷檢測,未按照員警說明或示範之方式進行,致測試失敗。雖原告於酒測之初曾表示身體有一點不舒服,並表示有喝感冒糖漿云云,然其並未提出有何無法配合以呼氣方式為酒測之相關事證。足見其所稱吹管塞入口中即本能反應咳嗽至流淚,並非不配合酒測云云,係屬事後卸責之詞。原告雖未積極以言語或動作表示拒絕接受酒測,惟以其於測試過程中皆以微弱力道呼氣致呼氣量不足,或不斷以咳嗽方式阻斷檢測之舉動,足認其主觀上確有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衡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既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其設計上自係以簡易為原則,亦即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完成檢測,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致之,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各種方式減少吹氣進入儀器,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再參諸原告並未提出有何吹氣之障礙,且為高達12次之測試,而測試期間達40餘分鐘之久,測試前員警尚提供杯水予原告飲用,然原告仍以上開之方式為酒測致無法完成測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酒精濃度定測定單在卷可稽,其顯係以消極方式規避接受員警之酒精濃度測試,灼然明甚。
㈣至原告稱其當下即到馬偕醫院抽血檢驗,檢驗結果確實證明
血液中無酒精濃度,而當天的身體不適,醫生也證實並開立證明及抽血結果證明,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惟按除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於106年9月6日自友人家中吃完麻油雞駛機車離開,且觀其於酒測之過程中,能與員警自然對答,且能正確操作酒精濃度測試儀器,顯非屬上開規定中所稱有客觀事實認定無法受測之情事,況原告亦未提出其有何無法受測之客觀事實,是其此部分之主張,顯難採信,且其自行前往醫院作抽血檢驗之時間不但已距員警攔停時間達6小時之久,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所附之抽血檢驗單為證,就一般正常飲酒之人之身體代謝而言,亦已影響酒精濃度檢測之正確性,自無從以其事後自行前往醫院檢測之結果而認定未飲酒,而推論其於酒測過程中非屬消極不配合,要屬甚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
明確,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原告酒測過程採證光碟勘驗結果):
㈠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10分1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0分1秒期間: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於04:58:32(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路口處之外側車道停等紅燈,內側車道則有另一台雙載機車駕駛人在停等紅燈,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至二台機車中間,並詢問原告是否有飲酒,經確認原告有飲酒後,即予以攔停原告。
(見擷取畫面1至3)員警:先生,你有喝酒嗎?原告:沒有。
員警:朝我這邊吹口氣,好不好!朝我這邊吹氣!用力一點
!有吧!原告:還好吧。
員警:旁邊停一下!你臉紅紅的!你有帶證件嗎?原告:有。
員警:你真的沒喝酒?原告:(原告搖頭表示未飲酒)員警:還是你吃感冒藥?原告:我有一點不舒服。
員警:出來買東西吃喔?原告:對。
●(於05:00:35,員警與原告確認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
法律效果確認單事項,見擷取畫面4)員警:先生,先跟你告知一下喔!你沒有喝酒嗎?原告:沒有。
員警:現在時間106年9月6號4點58分,現在實施酒測稽
查!你說沒有喝酒嘛!你有沒有吃蜂膠還是感冒糖漿的?原告:有點不舒服。
員警:你有沒有吃?不是說你不舒服!你有沒有吃?你有喝
感冒糖漿嗎?原告:嗯。
員警:那你什麼時候喝的?原告:差不多20多分鐘前吧。
員警:20分鐘前,好!
飲酒結束,或者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藥物,比如說蜂膠、感冒糖漿,已經超過15分鐘了!★(於05:02:00,員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由
原告一同查看確認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所載拒測之法律效果,見擷取畫面5)員警:我們現在對你進行酒測!如果你拒絕接受酒測,法律
效果,處新臺幣9萬塊的罰鍰,就是我們開一張紅單給你,新臺幣9萬塊的罰鍰,然後當場移置保管你的這個機車,吊銷你所有的駕照,包括汽、機車,3年不可以考領,另外對你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果你拒絕接受酒測,就是處這些法律效果!跟你告知了,這邊打勾!這邊就是我剛剛唸的那些,麻煩你這邊簽名!待會測的數值出來,0.14以下就沒事,你就可以走了!0到0.14以下,你就可以走了!0.15到0.24,是屬於交通違規,我們會開立一張罰單,它的效果就是車子我們會移置保管。(錄影畫面結束)㈡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10分1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0分1秒期間:
本檔案為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接續錄影畫面。員警:車子我們會移置保管,你人可以離開!如果超過0.25
,就是刑法公共危險罪,你要跟我們回去做筆錄!原告:好。
員警:那麻煩你簽名!原告:那是不是可以喝水?員警:你看這邊,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他含有酒精成分藥物
,如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等,已滿15分鐘了,滿15分鐘,我們就不會提供水給你那個!原告:就差不多就那個時間啊!15到20差不多。
員警:你老實講,我就給你漱,你到底有沒有喝酒?原告:沒有啊!員警:沒有,你在怕什麼?原告:喝點水,可以吧!員警:好,沒關係,可以啊!拿水給他!沒關係,我一樣給
你漱口!(於05:04:13,原告在確認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見擷取畫面6)員警:這邊水就是一杯,就是這個量!你要喝掉、吐掉都可
以!(於05:04:28,原告飲用水,見擷取畫面7)●(05:04:38)
員警:以前有測試過嗎?有吹過酒測器嗎?原告:就以前你們臨檢的時候都會這樣啊!員警:用這種吹嘴吹,是嗎?原告:嗯。
員警:對啦喔!原告:就是對它吹啊!員警:這是全新吹嘴,你從這邊撕開,這規定就是要由你們
撕的!這個封口這邊!(於05:05:08,員警將全新未拆封吹嘴交由原告自行拆封後,交予員警,見擷取畫面8至10)●(於05:05:18,員警指導原告如何吹氣,並告知測試3次
失敗將認定消極不配合酒測即為拒測,見擷取畫面11)員警:來!練習一下!含住吹嘴,含在牙齒後面,你先深呼
吸,然後用力吹氣!持續3到5秒,不能間斷,也不能再重新吸氣再吐氣!就是一次到底!來,你先練習一下!含住,用力吹!再用力!你氣沒有出來!再用力一點!你氣沒有出來,而且這樣太短了,你要像我這樣!(可聽見員警示範吹氣的聲音)至少像這個力道才可以!再一次!再用力一點!這個氣完全沒有出來!你先深呼吸,用力吹!再用力一點!再用力!原告:(原告咳嗽)員警:我先跟你說喔!等一下如果測試失敗太多次了,基本
上是3次啦!我們會判定你消極不配合酒測,就是拒測喔!所以我現在給你練習機會,就是等一下不要失敗太多次!我再給你練習一次,照我剛剛說的,你看著我!深呼吸,然後嘴巴不要開,就是含住,就是吐氣、用力吐,這樣子(可聽見員警示範吹氣的聲音),它氣只會從這邊進去,你會很輕鬆!你會覺得氣都跑不出去,就是從裡面灌進去的!來!再一次!再用力!再用力!再用力!再用力!原告:(原告咳嗽)員警:調整呼吸!原告:(原告咳嗽)員警:等一下酒測的時候,如果想咳嗽,忍一下就好了,氣
夠了,它就停了!可是如果你吹太小力,它就要採很久,你只是更痛苦而已!OK嗎?原告:等一下。
員警:你剛吐氣出來的時候,我都聞到很重的酒味了!
再給你練習一次,來,深呼吸,用力吐!再用力!原告:(原告咳嗽)員警:這是最後一次了,等一下測試3次失敗,我們就會判
定你拒測囉!就是我剛剛說那些9萬塊罰鍰,就會開給你囉!不用緊張,就是吐氣出來,吹氣球而已!就跟吹氣球一樣,就一次吹,把它吹完,3、5秒而已!想咳嗽忍耐一下!來!再用力!再用力!你氣完全沒出來!員警:儀器歸零!(於05:10:04,員警將歸零之酒測器出
示予原告查看,見擷取畫面12)來!用力!我再吹一次!(可聽見員警示範吹氣的聲音)吹氣球吹過吧!那個力道,就我剛剛那個力道!(可聽見員警示範吹氣的聲音)你剛剛只是這樣!原告:我很用力在吹啊!員警:那你要用力一點,它機器就是這樣子!原告:我就是想咳嗽啊!員警:你要忍耐一下!因為你嘴巴裡面有酒味,所以現在我
們對你實施酒測!所以你要忍耐,忍耐一下就過了,我自己也吹過、實驗過!一下忍過就過了!★(於05:10:51,原告實施第1次酒測,但因吹氣不足而失
敗,見擷取畫面13)員警:來!歸零!來!用力!吹!你看,完全沒聲音!再吹
!用力一點!停、停、停、停!你看它完全跑都沒跑!它跑都沒跑啊!代表你吹太小力啦!你到底要選擇拒測還怎樣!你這麼不配合!原告:我沒有不配合啊!員警:那你吹大力一點,可以嘛!原告:我已經盡量大力啦!員警:那你要再大力一點!★(於05:11:41,原告實施第2次酒測,但因吹氣不足而失
敗,見擷取畫面14)員警:來!用力!用力!再用力!再用力!好啦!不用啦!
完全沒在跑嘛!你氣有進去的時候,它機器就有在跑了!原告:可是我真的有吹啊!員警:可是不夠啊!你每次只有1、1、1出去,它當然感
應不到啊!它儀器就是要3、3、3的出去,才感應的到!你再吹大力一點,可不可以!來!再吸大口一點!★(於05:12:36,原告實施第3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15)員警:再來!用力!用力!再用力!
有嗶一聲,才代表有!吹氣不足!我建議你用嘴巴吸啦!用嘴巴吸氣比較快啦!這樣子(可聽見員警示範吸氣及吹氣的聲音),對不對!㈢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10分1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0分1秒期間:
本檔案為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接續錄影畫面。員警:嘴巴打開!(可聽見員警示範吹氣的聲音)不是嘟嘴
喔!原告:我知道。
員警:不是嘟嘴,是。(可聽見員警示範吹氣的聲音)乾脆
一點好不好!原告:嗯。
員警:來!深呼吸!★(於05:13:27,原告實施第4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16)員警:再來!用力!用力!不夠啦!它不是嗶一聲就沒了!
它要持續嗶!我沒喊停,你不能停!原告:喔。(原告咳嗽)員警:剛剛顯示吹氣量不足已經兩次了喔!我全程都有錄音
、錄影!先生,跟你講,你不能再等!酒測是馬上的!我知道你感冒不舒服,不過這個就是吸飽氣,一次吹出來!咳嗽什麼沒關係!如果你吹氣過程中咳嗽,我不會算在剛剛那3次裡!就是吸飽!你總要展示你的誠意給我看吧!你沒喝酒,我相信你啊!可是你嘴巴裡有酒味啊!所以我們做酒測嘛!你說你感冒,我也體諒你!可是你每次都吹那麼小力,你要我怎麼相信你是願意配合的!對吧!原告:我沒有吹很小力啊!員警:你剛剛吹就太小力了!這不是我故意講的,是機器連
反應都沒反應啊!就是代表太小力啊!來!這次大力一點!深呼吸!原告:(原告咳嗽)再等我一下喔!員警:你要咳多久!原告:再一下就好了!員警:好,你趁現在咳一咳,等一下一次吹足!
來吧!快點!氣吸飽!我們沒有在等那麼久的啦!來!氣吸飽!還是你要再咳,趕快咳個兩聲出來!不要說等一下你又要咳!原告:(原告咳嗽)員警:好來!氣吸飽!快點!氣吸飽!來!深呼吸!★(於05:18:37,原告實施第5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17)員警:用力!再用力!再來!再來!停!停!停!原告:(原告咳嗽)員警:我跟你說,你就是一次吐!你不要慢慢大力、慢慢大
力!你這樣氣會沒有!你這樣氣不夠!你就一次最大力!再給你一次機會!你就是一次最大力!你就後面那個時候快要斷氣的那個力道!後面氣快沒了那個力道就可以!你聽到聲音才代表氣有進去!沒聽到聲音就是你吹的不夠大力,你就要再加大!來!深呼吸!原告:等一下。
員警:我們不會再等了!來!深呼吸!快啦!不要浪費你的
時間!深呼吸!快點!深呼吸!原告:我在調整呼吸!員警:你就一次吸飽!呼大口一點!我每次看你都吸那個,
這樣是我我也吹不夠啊!更不用說你感冒!你就是這樣,像我這樣!(可聽見員警示範吸氣及吹氣的聲音)或是用嘴巴的!(可聽見員警示範吸氣及吹氣的聲音)這樣子出去!你吸飽,氣出去!它不會讓你沒氣啦!原告:嗯。
員警:我們做過那麼多次酒測,我們都知道!來!深呼吸!
快點!不要再浪費時間了!你再這樣喘,我直接開拒測!原告:我有啊!員警:那你快點深呼吸、快點吹!
好啦!我直接開拒測啦!要不要!要吹了嗎?原告:嗯。
員警:來!深呼吸!你不要把氣吐掉啊!你都已經深呼吸起
來,幹嘛把氣吐掉咧!來!深吸呼,嘴巴過來!你幹嘛又把它吐掉啦!你先深呼吸起來,憋住!嘴巴張開就吹了!㈣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10分1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0分1秒期間:
本檔案為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接續錄影畫面。★(於05:23:09,原告實施第6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18)員警:用力!再用力!不足啦!你剛那力道可以了!你再含
住一點,我的手都感受到那個氣了!你可以的!只要氣不要從嘴巴旁邊漏出去就可以!來!深呼吸!對、對、對,剛剛這個就可以!好來!再一次!原告:(原告咳嗽)★(於05:24:00,原告實施第7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19)員警:來!用力!含住!用力!用力!用力!你不要斷啦!
不要斷啦!停!停!停!不要斷!它就不能中斷了!你還中斷!你要吹幾次!原告:(原告咳嗽)員警:現在是你可以!我才讓你多吹幾次的喔!不要再等了
!你可以!你剛剛就是可以!如果你不行,我就開拒測了!就是因為你可以啊!吸氣!深呼吸!快啦!快點解決啦!★(於05:24:51,原告實施第8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因原告咳嗽中斷而失敗,見擷取畫面20)員警:用力!用力!再用力!不要斷!原告:(原告咳嗽)員警:好啦!好啦!沒關係!沒關係!原告:可以再喝一次水?員警:不行!原告:我很乾!員警:我們規定就是一杯而已!那杯不是給你喝的,是給你
漱口的!很乾,不是可以讓你漱口的要件!你不要每次拿過去,你就想要咳嗽,好不好!來!深呼吸!快啦!我極限給你到5點半啦!5點半沒有,我就給你按下去了!看你要直接成功,還是我就直接開你不配合酒測!原告:我沒有不配合啊!我要測啊!員警:你就是可以!你明明可以,卻不做到!就是不配合!
來!吸氣!深呼吸!快點!深呼吸!快點!原告:(原告咳嗽)我再調整一下呼吸!員警:不用調整呼吸啦!深呼吸就是讓你調整呼吸用的!你
就把氣吐出來!吸大口氣有那麼難嗎?來!深呼吸!原告:(原告咳嗽)員警:來!深呼吸!好了沒?原告:嗯。
員警:你到底可不可以?原告:嗯。
員警:好,可以了,來,吹!快點!快啦!我跟你講,我沒
有義務讓你調整你的呼吸那麼久!我現在請你深呼吸,配合吹酒測器!來!快點!深呼吸!來!深呼吸!快!最後一次啦!不管成功不成功,這最後一次啦!原告:(原告咳嗽)員警:你咳嗽就可以深呼吸,為什麼吹酒測器不足咧!原告:沒辦法!員警:你咳嗽很有力啊!員警:距離5點半還有1分鐘的時間,我就慢慢等!來!深
呼吸!不要我說看手錶不準啦!喔!5點29分!㈤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10分,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10分期間:
本檔案為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接續錄影畫面。員警:來!深呼吸!★(於05:33:10,原告實施第9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21)員警:用力!用力!再用力!好!氣不足啦!原告:(原告咳嗽)我再吹一次!員警:不可能!我跟你講,你失敗太多次了!剛剛給你那麼
多機會了!你明明可以做到,卻不做到!一直在那邊調呼吸、一直在那邊咳嗽!我不是不能體諒你,也不是說你不能咳嗽,我也沒說你不能調節呼吸,可是你明明做的到啊!原告:再一次!員警:這次可不可以做好?原告:我盡量!員警:好啊!馬上!我不會讓你等什麼,我一看到你有等的
動作出現,我就馬上按下去了!原告:(原告咳嗽)員警:來!深呼吸!含在牙齒後面,嘴巴閉住!含在牙齒後
面,嘴巴閉緊,整個把它包覆住,用力吹!你要等是不是!★(於05:35:06,原告實施第10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22)員警:用力!再用力!好,停、停、停!不足啦!
賴詣塏先生,我們對你實施酒測,因為你失敗太多次!而且你剛過程中一直有消極不配合的動作出現,警方判定你。
原告:再一次。
員警:不可能,你已經消極不配合那麼多次了!我們沒有硬
說你喝酒,可是我們從你嘴巴裡面聞到酒味!你已經失敗太多次了!而且你過程中非常明顯的消極不配合!也消極不作為,你明明可以做到,可是卻不做到!原告:我有啊!我有做到!員警:你明明可以吹氣出來!都不吹飽!我也教過你很多次
了!方法怎麼讓氣進去,我也跟你講了!你現在神智應該是清楚的吧!原告:我是清楚的啊!員警:所以我剛說的,你都懂啊!卻不做到啊!原告:我有做到!我盡量配合做到!員警:可是你就是沒做到啊!原告:就是想咳嗽,就是不舒服啊!員警:我看你完全沒吹大力,就是小小力的吹!我就跟你說
用力吹!我現在判定你消極不配合酒測!開立拒絕酒測的罰單給你!(05:37:16)★(於05:37:55,員警再次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
原告:你剛剛說拒測是怎麼樣?員警:新臺幣9萬塊的罰鍰、移置保管你的車輛、吊銷你所
有駕照、3年不可以考領!請你去上交通安全講習!原告:我也沒有不配合、拒測啊!員警:不配合,不是你嘴巴上說的或是你主觀上覺得,是你
明明可以做到,你氣明明剛剛就吐的出來!你也不是不會,因為我已經教你方法了!我教你用你吹,可是你就是輕輕的吹!你都是一直輕輕吹!我就跟你講了,想咳嗽沒關係!來啦!再給你一次機會啦!來深呼吸!你再把氣吐掉嘛!來!深呼吸!★(於05:39:45,原告實施第11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23)員警:用力吹!用力!再用力!停了啦!原告:我一直吹啊!員警:你吹太小力了!你從頭到尾,到很後面才聽到嗶!原告:我聽到嗶還。
員警:那個嗶代表你氣有進去,但是氣還要更多!原告:我聽到那個聲音的時候,我吐更多啊!員警:可是你中間有中斷啊!不是這樣(可聽見員警模仿原
告吐氣),你氣不能斷!原告:喔!員警:來!深呼吸!★(於05:40:36,原告實施第12次酒測,可聽見酒測器發出
嗶聲,但仍因吹氣不足而失敗,見擷取畫面24)員警:用力吐!再用力!來!好!停啦!判定拒測啦!拒測
時間點,5點32分啦!106年9月6號,5點32分判定你,因為你失敗太多次了!而且一直都小小力的吹,叫你用力都沒用力,警方判定你消極不配合酒測!(05:41:10)㈥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9分26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9分26秒期間:
本檔案為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之接續錄影畫面。員警:我講過很多次了!你從一開始就要認真吐、用力吐!原告:我怕我會咳嗽不舒服!員警:我是不是跟你講過沒關係!員警:你之前不是被酒測過嘛!你應該知道怎麼做啊!原告:那是好久以前的事了!員警:我不管以前啦!我剛剛教你那麼多遍了!(05:43:
36)(於05:45:48,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見擷取畫面25至26)(於05:50:07,原告於測定單上簽名,見擷取畫面27至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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