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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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桂香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竺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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