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58號原告 柯金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柯瓔倫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拾伍萬貳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