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顏利珅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6,
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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