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張明煥 訴訟代理人 張和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菊雲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1,
816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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