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建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許建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5日晚間8時許│107年7月23日15時30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毒偵字第242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42號││事├──┼─────────────┼─────────────┤│實│判決│107年9月26日│109年1月13日││審│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42號││決├──┼─────────────┼─────────────┤││確定│107年10月31日│109年3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869號(已執畢)│執字第1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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