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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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3年11月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4年5月4日、同年6月1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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