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告 鄧陳雪
鄧啟書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原告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業已收受裁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