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譽珈 即 高筱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高譽珈即高筱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