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國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豐耀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中央果菜市場擔任蔬果送貨員之工作,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45,804元,有民國107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泳兒國際有限公司107年12月15日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又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1,398元,無其他財產,有南山人壽保險公司107年9月11日(107)南壽保單字第C1960號函、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868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206,496元,清償成數4.46%(計算式:2,868?O72=206,496;206,496?N4,628,819=4.46%),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不同意之債權比例為88.16%,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06,496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處分所得70,992元;另其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1,398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台北市大安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42,956元(其中包含膳食費4,400元、個人交通費4,000元、房租9,000元、配偶 黃浣青 之扶養費12,512元、配偶之子黃○○扶養費6,256元、勞保費1,286元、個人健保費702元、生活用品費1,500元、手機費300元及配偶更生方案費用3,000元。)其中,債務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消費性支出僅19,200元。而債務人之配偶黃浣青因罹患纖維肌痛症無法工作,且名下無財產,有受其扶養之必要,此情有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總院區診字第1051011263號診斷證明書、本院依職權調閱其配偶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黃浣青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4,130元,參酌本院105年11月30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其中需由債務人負擔12,512元。加上配偶更生方案清償之金額,債務人每月共須為其配偶支出15,512元。
至於黃浣青之子黃○○(16歲)部分,雖未經債務人收養,惟其與生父僅偶爾見面,生父未實際負擔扶養費,又與債務人共同居住多年,足認債務人與黃○○有家長、家屬之關係而得受債務人之扶養。黃○○未成年,名下亦無其他財產,有本院107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本院依職權調黃○○之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雖未詳列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然僅列計每月6,256元之扶養費,遠低於內政部公佈之107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6,157元。綜上所陳,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其所列個人支出、配偶及家屬黃○○之扶養費低均於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2條規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計算之標準(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6,580元之1.2倍數額即19,896元),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45,804元,扣除必要支出42,956元,每月餘額為2,848元,加計保單預估解約金1,389元分72期攤還,債務人提出2,868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九成(2,848元×0.9+1,389元÷72=2582.46元),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1條之規定,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2,868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M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L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8、9、10、11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628,819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06,496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4.46%│││├──────────────────────────────────────┤│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王豐耀│88,000│1.9%│54│││││││├──┼─────────┼─────────┼───┼───────────┤│2│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598,302│12.93%│371│││份有限公司││││├──┼─────────┼─────────┼───┼───────────┤│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410,662│8.87%│254│││司││││├──┼─────────┼─────────┼───┼───────────┤│4│?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137,479│2.97%│85│││份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14,662│21.92%│629│││份有限公司││││├──┼─────────┼─────────┼───┼───────────┤│6│花旗(台灣)商業銀│176,641│3.82%│110│││行股份有限公司││││├──┼─────────┼─────────┼───┼───────────┤│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466,178│10.07%│289│││限公司││││├──┼─────────┼─────────┼───┼───────────┤│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617,956│13.35%│383│││份有限公司││││├──┼─────────┼─────────┼───┼───────────┤│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10,131│11.02%│316│││限公司││││├──┼─────────┼─────────┼───┼───────────┤│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560,111│12.1%│347│││限公司││││├──┼─────────┼─────────┼───┼───────────┤│1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48,697│1.05%│30│││限公司││││├──┴─────────┼─────────┼───┼───────────┤│合計│4,628,819│100%│2,868││││││└────────────┴─────────┴───┴───────────┘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