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馨薈 (原名: 楊金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債務人楊馨薈(原名:楊金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有更名(蓋依債權證明文件上所示之債務人姓名不符),並釋明正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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