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債權人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連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似屬更生債權,則貴公司現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之原因為何?
三、請求自民國106年8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開庭通知及經法院准許之裁定。(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約定,支付方式:⒈本案收達開庭通知後分期支付委任費用。首期支付15,000元/隔月10號15,000元尾款於隔月10號支付100,
000元整至結清。⒉本案如遭法院裁定駁回,本案委任費用全額免繳,合約自動失效)
四、債務人徐連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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