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 柯淑媛 附民被告 蘇美錞 上列被告蘇美錞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