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謝福裕 被告葉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邱鼎文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