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施家島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 潘煒銘
勗成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媛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264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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