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 江宜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㈡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