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