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聲請人 魏志成 相對人 楊美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就附表之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再次核算後,提出確切之附表。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