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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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6號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RAMOSELMERACORDA(中譯: 艾爾馬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聲請之本票聲請狀記載於到期日前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請聲請人補正說明,是否有於到期日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並補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