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46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 被告 陳世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6,666元,及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