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560號原告 湯佳宇 被告 林皇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住所設在彰化縣彰化市之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被告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有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惟臺中監獄並非在本院轄區,且被告現雖在臺中監獄執行中,然不能遽認被告有以臺中監獄為住所之意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