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669號債權人 楊雅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嘉芫 即 王獻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其代為清償債務人之卡債,債務人並約定97年12月20日起收入穩定後將一次全部償還,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前開事實,僅提出銀行信用卡繳款單影本為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對債務人有債權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4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