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進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77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多支互碰總支數速算表壹本、帳單暨開獎紀錄單陸張、計算機及傳真機各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進茂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
7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期滿。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多支互碰總支數速算表1本(聲請書誤載為1張)、帳單暨開獎紀錄單6張(聲請書誤載為1張)、計算機及傳真機各1臺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7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0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緩起訴期間業於103年6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國庫新臺幣5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可資佐證,業經本院核閱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775號、102年度緩字第931號、102年度緩護命字第750號卷宗無誤。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影印附於偵卷第19、21頁)、多支互碰總支數速算表1本(影印附於偵卷第13至18頁)、帳單暨開獎紀錄單6張(影印附於偵卷第20頁)、計算機及傳真機各1臺,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在卷(見偵卷第5頁反面、第6頁、第29、30頁),並有本院102年聲搜字第
13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至10頁、第1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