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志宏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莊昕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