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妍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吳陸信 │合作金庫北│103年3月20日│40,000元│0000000│││││嘉義分行│││││├──┼─────┼─────┼───────┼───────┼─────┼─────┤│002│吳陸信│合作金庫北│103年3月8日│30,486元│0000000│││││嘉義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