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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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通訊地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花簡字
第1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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