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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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3,6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