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敬富
相 對 人 官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鎮區○○路○○○
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
請人向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