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順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順傑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8年8月9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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