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志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志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0,64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