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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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嘉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偉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