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71號聲請人 羅江圓滿 上列聲請人羅江圓滿因與相對人 陳文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羅江圓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3,500,000元,其本票裁定聲請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