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香謝巴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9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香謝巴黎企業有限公│台新商業銀行桃園分│95年7月31日│65,360元│TY六0七三八八│││1│司│行│││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