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 陳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