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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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林祥祐 被告 陳讚美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祥祐於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被告陳讚美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