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 呂清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阿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地號25、地號26、建號3之附表,須是表格(聲請人於109年4月6日陳報建號3之地址更正)。
二、請釋明借款12453元此部分之利率何為18%,如無法釋明,請依6%計算,並更正債權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