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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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鄧文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念豪
孫紀全
一、債務人孫念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孫念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孫紀全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