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