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99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志劉育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請提出相對人劉育靜(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劉□靜」,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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