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債權人MY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卉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世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表明利息請求10%之依據、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