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林文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秋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