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吳盛雄 被告 吳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騰空返還予原告,係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附帶請求,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吳肇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⒈│311│42.6│1,500│6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