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丁○○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