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侯秀真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秀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侯秀真因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未獲報告書等件為證(均為影本),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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