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彥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彥暉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至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彥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請就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至13號、編號14至16號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對應)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且得併合處罰之數罪,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第202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及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96年度臺非字第75號、88年度臺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附件編號1至13之罪,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件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件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2月);附件編號14至16之罪,不得重於各罪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3月)。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7、9、11至13、15、1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8、10、1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合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蕭彥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附件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511號卷宗第2頁);另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3等13罪,均係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22日)前所犯;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至16等3罪,均係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確定(108年8月19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4至16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9【10同】、16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於108年3月29日、108年8月28日判決,各於108年7月1日、108年9月16日分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受刑人蕭彥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107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24號│毒偵字第1224號│毒偵字第1770號、│││││第1876號、第1995│││││號(聲請書漏繕第1│││││876號、第199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57│107年度訴字第457│107年度訴字第582││││號│7號│號、第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107年11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57│107年度訴字第457│107年度訴字第582││││7號│7號│號、第593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32號(雲│執字第3532號(雲│執字第393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執│林地檢108年度執│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30號)│助字第430號)│助字第431號)││├────────┴────────┼────────┤││編號1、2,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7,曾經│││期徒刑7月確定。│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70號、│毒偵字第1770號、│毒偵字第1770號、│││第1876號、第1995│第1876號、第1995│第1876號、第1995│││號(聲請書漏載第│號(聲請書漏載第│號(聲請書漏載第│││1876號、第1995號│1876號、第1995號│1876號、第199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2│107年度訴字第582│107年度訴字第582││││號、第593號│號、第593號│號、第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2│107年度訴字第582│107年度訴字第582││││號、第593號│號、第593號│號、第593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3號(雲│執字第393號(雲│執字第393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執│林地檢108年度執│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31號)│助字第431號)│助字第431號)││├────────┴────────┴────────┤││編號3至7,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日│107年8月1日│107年9月16日或17│││││日晚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70號、│毒偵字第2135號│毒偵字第11號│││第1876號、第1995│││││號(聲請書漏載第│││││1876號、第199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2│107年度訴字第630│108年度訴字第135││││號、第59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3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3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2│107年度訴字第630│108年度訴字第135││││號、第593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3日│108年3月15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3號(雲│執字第1401號(雲│執字第2423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執│林地檢108年度執│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31號)│助字第432號)│助字第44號)││├────────┤││││編號3至7,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8日│107年7月8日│107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號│毒偵字第2261號│毒偵字第190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5│107年度訴字第675│107年度訴字第68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5│107年度訴字第675│107年度訴字第68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24號(雲│執字第2520號(雲│執字第2648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林地檢109年度執│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5號)│助字第46號)│助字第50號)│││││││││├────────┤││││編號12、13,│││││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2日│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02號│毒偵字第481號│毒偵字第4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0│108年度訴字第244│108年度訴字第24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7日│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80│108年度訴字第244│108年度訴字第244││││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48號(雲│執字第3134號(雲│執字第3135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林地檢109年度執│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0號)│助字第48號)│助字第49號)││├────────┤││││編號12、13,│││││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16│(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2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34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