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榮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榮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犯案件類型、犯罪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3月05日下午5│108年03月13日上午7││││時許│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19號│字第55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9號│108年度訴字第2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5月31日│108年05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9號│108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判決│108年06月18日│108年06月25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