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詹淵証 債務人詹淵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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